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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托运保险内容,汽车托运保险明细

阅读量:0      作者:华月运车     日期:2022-01-15

* *为使被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可由经济,赔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和防损失,从而方便货物的生产和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综合保险。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其他保险责任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20190914

(1)基本保险:

火灾、爆炸、雷电、冰雹、风暴、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面沉降、悬崖崩塌、滑坡、泥石流等造成的损失;由于运输工具的碰撞、搁浅和撞击岩石

、倾覆、下沉、脱轨或因隧道、码头坍塌造成的损失;装卸或转运时,不包括因包装质量差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

;应根据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混乱造成的货物损失以及为抢救或保护货物而直接、合理支付的款项。

的成本。

(2)综合保险:本保险包括基本保险责任,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因振动、碰撞和挤压造成的破碎、弯曲、凹陷、断裂、开裂或包装开裂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冲击、碰撞或挤压而使用的液体量。

装置(包括密封件

)因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因液体渗漏而腐烂变质的保存物品的损失;整件货物被盗或无法交付造成的损失;适应

由于全面的运输规定,雨水造成的损失。

排除责任

第三条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故或核爆炸;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磨损,以及

包装不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错;是道路货物运输、盗窃、整件货物无法交付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损失。

从头到尾的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自保险凭证签发,被保险货物离开发货人在装运地的最后一个仓库或者储运地点时开始,至保险凭证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时结束。

* *仓库或储存场所。但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能及时提货,保险责任的终止期限最多将延长至收货人收到到达通知时。

15天后”(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

第五条保险价值是货物的实际价值,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者货物的实际价值加上运费和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参照保险价值确定,并纳入保险范围

合同里有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出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询问。申请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

如果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合同从保险人的取消通知到达投保人。

或者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确保

人身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由于被保险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

合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货物灭失,被保险人得知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代理机构,并及时采取抢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货物损失。或者因重大过失故意不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不确定部分不承担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方式已经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补偿待遇

第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文件:保险凭证、运单(运单)、提单、发票;承运人部门发布的货运记录,一般

记录、交接验收记录和鉴定文件;接收单位为救护物品支付的直接费用的收据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和单据。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

应当及时核实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核实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况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作出决定。

十日内未能核实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期限,保险人在营业。

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

  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

  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

  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

  方追偿。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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